生產事業因購置供生產或提供勞務用之機器、設備而發生之外幣債務,經檢附證明文件者,得在該外幣債務餘額依當年度結算時外匯匯率折算數額百分之七限度內,提列外幣債務兌換損失準備,專供抵補因外匯匯率調整發生兌換損失之用。如下年度實際發生之外幣債務兌換損失,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者,應於預計該年外幣債務兌換損失時改正,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金融機構以其外幣債務款項,貸放於前項規定之生產事業者,準用前項規定。 本條所稱外幣債務,指依借貸契約或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規定,必須以外國原幣償付,或依償付時外匯匯率折算之貸款或分期支付價款之債務。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3條,生產事業在購置供生產或提供勞務用之機器、設備而產生的外幣債務,可以根據檢附的證明文件,在當年度結算時,按照外匯匯率折算數額的百分之七的限度內,提列外幣債務兌換損失準備,專供抵補因外匯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兌換損失。如果下一年度實際發生的外幣債務兌換損失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應在預計該年的外幣債務兌換損失時進行改正,使之符合應該計算的比例。 根據這條法規,金融機構將其外幣債務款項貸放給前述的生產事業者時,適用上述的規定。 在本條中提到的外幣債務,指的是依借貸契約或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規定,必須以外國原幣償付,或依償付時的外匯匯率折算而成的貸款或分期支付價款的債務。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2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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