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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三節 獎勵外銷之稅捐減免
§ 29–33共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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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得於前一年度外銷結匯數額百分之一限度內,提列外銷損失準備,專供抵補本年度實際發生外銷損失之用。如本年度實際發生之外銷損失與預計數額有出入者,應於預計下一年度外銷損失時改正,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訂立之契約,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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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3共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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