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業得於前一年度外銷結匯數額百分之一限度內,提列外銷損失準備,專供抵補本年度實際發生外銷損失之用。如本年度實際發生之外銷損失與預計數額有出入者,應於預計下一年度外銷損失時改正,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獎勵投資條例第31條規定了對於生產事業而言,可以在前一年度的外銷結匯數額的百分之一的限度內提列外銷損失準備,作為抵補本年度實際發生的外銷損失之用途。如果本年度實際發生的外銷損失與預計數額有所差異,應在預計的下一個年度的外銷損失時進行改正,以確保符合應計的比例。 資料參考:獎勵投資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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