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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31外銷損失準備之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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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得於前一年度外銷結匯數額百分之一限度內,提列外銷損失準備,專供抵補本年度實際發生外銷損失之用。如本年度實際發生之外銷損失與預計數額有出入者,應於預計下一年度外銷損失時改正,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條例第31條規定了對於生產事業而言,可以在前一年度的外銷結匯數額的百分之一的限度內提列外銷損失準備,作為抵補本年度實際發生的外銷損失之用途。如果本年度實際發生的外銷損失與預計數額有所差異,應在預計的下一個年度的外銷損失時進行改正,以確保符合應計的比例。 資料參考:獎勵投資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68)

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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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31 條規定:「生產事業得於前一年度外銷結匯數額百分之一限度內,提列外銷損失準備,專供抵補本年度實際發生外銷損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