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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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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工業用地取得之稅捐減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0 年 01 月 30 日
獎勵投資條例 第六節 工業用地取得之稅捐減免
§ 44–45
共 2 條
第 44 條
工業用地使用前之稅捐
開啟 ›
編定之工業用地在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仍作農地使用時,得仍徵田賦。 前項土地於移轉時,就其漲價部分課徵
土地增值稅
。
第 45 條
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之情形
開啟 ›
政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協議購買或
徵收
之工業用地,在未出售與興辦工業人前,如確無收益者,免徵
地價稅
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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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獎勵研究發展之梲捐減免
§ 34–43
下一節 →
第七節 其他稅捐減免
§ 46–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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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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