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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45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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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協議購買或徵收之工業用地,在未出售與興辦工業人前,如確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5條,對於政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所協議購買或徵收的工業用地,在未出售或興辦工業業者之前,如果確定沒有收益的情況下,可以免徵地價稅或田賦。這表示政府或委託機構可以暫時不須繳納相應的稅款。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 (106年5月10日修正) - 楊牧昌、李嬪蓉,投資與經營之補助與獎勵--我國投資激勵政策及相關法制之研究,政府法制,1997年06月 範例:政府在籌建新的科技園區時,為了吸引企業投資,設定了免徵地價稅或田賦的措施。當政府或政府委託機構將土地購買或徵收後,即使在未出售給企業或興辦工業之前,如果確定該土地暫時沒有產生收益,則可以暫停繳納相關稅款,以提供給未來的投資者更好的經營環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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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45 條規定:「政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協議購買或徵收之工業用地,在未出售與興辦工業人前,如確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