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協議購買或徵收之工業用地,在未出售與興辦工業人前,如確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5條,對於政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所協議購買或徵收的工業用地,在未出售或興辦工業業者之前,如果確定沒有收益的情況下,可以免徵地價稅或田賦。這表示政府或委託機構可以暫時不須繳納相應的稅款。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 (106年5月10日修正) - 楊牧昌、李嬪蓉,投資與經營之補助與獎勵--我國投資激勵政策及相關法制之研究,政府法制,1997年06月 範例:政府在籌建新的科技園區時,為了吸引企業投資,設定了免徵地價稅或田賦的措施。當政府或政府委託機構將土地購買或徵收後,即使在未出售給企業或興辦工業之前,如果確定該土地暫時沒有產生收益,則可以暫停繳納相關稅款,以提供給未來的投資者更好的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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