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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 46 條(節約能源機器之加速折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購置專為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可節省或代替能源者,該項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未能折舊足額者,得於以後年度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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