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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46節約能源機器之加速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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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購置專為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可節省或代替能源者,該項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未能折舊足額者,得於以後年度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6條,營利事業在經過主管機關的專案核定後,如果其購置的機器或設備專為節約能源而設計,能夠節省或代替能源的,可以按照二年加速折舊的方式計算折舊費用。但如果在滿兩年的期限內無法完全折舊,則可以在以後的年度繼續進行折舊,直到完全折舊為止。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法規全文集,行政院經濟部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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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46 條規定:「營利事業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購置專為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可節省或代替能源者,該項機器、設備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