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購置專為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可節省或代替能源者,該項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未能折舊足額者,得於以後年度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6條,營利事業在經過主管機關的專案核定後,如果其購置的機器或設備專為節約能源而設計,能夠節省或代替能源的,可以按照二年加速折舊的方式計算折舊費用。但如果在滿兩年的期限內無法完全折舊,則可以在以後的年度繼續進行折舊,直到完全折舊為止。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法規全文集,行政院經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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