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47 條(防制污染機器之加速折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購置專供防治污染用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未能折舊足額者,得於以後年度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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