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置專供防治污染用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未能折舊足額者,得於以後年度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7條,營利事業購置專供防治污染用之機器、設備,可以按照二年加速折舊的方式進行。如果在這兩年內無法完全折舊,可以在以後的年度繼續進行折舊,直到完全折舊為止。 作為該條第47條的參考資料,我參考了「獎勵投資條例第47條」,該條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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