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出售時免徵承購人之契稅;出租時其應繳之房屋稅,自出租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減免五年,第一年全部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 前項廠房在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8條的規定,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劃工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出售時免徵承購人的契稅。而在出租時,房屋稅可享有五年的減免,第一年全免,第二年減免80%,第三年減免60%,第四年減免40%,第五年減免20%。此外,未使用期間的廠房也可以免徵房屋稅。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2018 年修正):第48條 (https://laws.moj.gov.tw/FullText/FileHit?LAW_ID=A0150103&LAW_NO=01504800&N=1) - 獎勵投資條例第48條(對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劃區內與建標準廠房之獎勵)施行細則(2018 年修正):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LawSingle.aspx?Pcode=A01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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