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48 條(對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劃區內與建標準廠房之獎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出售時免徵承購人之契稅;出租時其應繳之房屋稅,自出租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減免五年,第一年全部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 前項廠房在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
在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出售時免徵承購人之契稅;出租時其應繳之房屋稅,自出租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減免五年,第一年全部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 前項廠房在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