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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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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指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例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股利收入、利息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等。
  2. 2.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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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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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處分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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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6 條規定:「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指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例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