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記帳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