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記帳
錯誤
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
傳票
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