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引水壩(堰)及防潮堰之位置規定如下: 一、靠近取水口、地基固定、地質滲透性低之地點。地基軟弱時應予加強,滲透性較大時應有減少上舉力等之措施。 二、引水壩(堰)不得設於河川狹窄處。但兩岸均為岩質者不在此限。 三、引水壩(堰)原則應與河川流向成垂直。 四、避免因平時及洪水時之水位上昇而對上游橋樑、道路、水利設施等影響較多之處。
引水壩(堰)及防潮堰之位置規定如下: 一、靠近取水口、地基固定、地質滲透性低之地點。地基軟弱時應予加強,滲透性較大時應有減少上舉力等之措施。 二、引水壩(堰)不得設於河川狹窄處。但兩岸均為岩質者不在此限。 三、引水壩(堰)原則應與河川流向成垂直。 四、避免因平時及洪水時之水位上昇而對上游橋樑、道路、水利設施等影響較多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