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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六 章 機電設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機電設施

抽水機口徑之規定如下: 一、口徑之大小,應以吸水口及出水口口徑表示,二者相同時,得以一個口徑表示。 二、吸水口口徑,應依抽水量及抽水機吸水口之流速決定。 三、吸水口之流速,以原動機之回轉數、吸水揚程等決定。

  1. 抽水機總揚程,應依淨揚程、吸水管與出水管之水頭損失及出水管末端之設計速度水頭決定。
  2. 加壓抽水機總揚程,應由出水口之總水頭及吸水口之總水頭決定。

抽水機應有備用設置,其出水管線應有防止或減輕水錘發生之裝置。

電動機必須安裝適當之保護設備,其開關與起動設備相互間,應設防止誤操作之聯鎖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