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特種空間與旅客通達之開放式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內,艙壁甲板以上及以下逃生方法之數量及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由該空間通至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甲板出入口之安全性能,至少應與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相當。該空間應備有通往通至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甲板之指定通道,寬度至少為六百毫米。
- 在經常有船員工作之駛上駛下貨艙空間應提供至少二種通至露天甲板之逃生路線,並應位於該空間之前端及後端。供船員使用之機艙空間內,其逃生路線之一應避免直接通至特種空間。









第 二 節 防火區及主垂直區內之艙壁 §13 第 五 節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 §23 第 八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31
第 二 節 防火區及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艙壁 §51 第 四 節 逃生方法、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 §57 第 八 節 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 §65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之艙 §79 第 二 節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85 第 三 節 逃生方法、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 §88 第 四 節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94 第 五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98 第 六 節 駛上駕下貨艙空間之保護 §101 第 七 節 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 §102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起居艙空間與服務空間之 §103 第 二 節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104
第 七 章 第陸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117 第 七 章之一 第柒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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