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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特種空間與旅客通達之開放式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內,艙壁甲板以上及以下逃生方法之數量及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由該空間通至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甲板出入口之安全性能,至少應與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相當。該空間應備有通往通至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甲板之指定通道,寬度至少為六百毫米。
  2. 在經常有船員工作之駛上駛下貨艙空間應提供至少二種通至露天甲板之逃生路線,並應位於該空間之前端及後端。供船員使用之機艙空間內,其逃生路線之一應避免直接通至特種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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