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一 節 船體構造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
第 117 條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構成。但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業已考慮其火災之危險性時,得准在特殊情況下採用其他適當之材料。
第 118 條
起居艙空間內之走廊艙壁應以鋼材或B級隔艙構成。
第 119 條
起居艙空間之甲板形成機艙及貨艙空間之頂板者,其甲板覆料應採不易著火者。
第 120 條
露天甲板以下之內部梯道應為鋼材或其他適當材料。起居艙空間之船員昇降機通道應為鋼材或同等材料。
第 121 條
廚房、油漆間、燈具室、帆纜庫之艙壁與如起居艙空間及應急發電機室鄰接者,應為鋼材或同等材料。
第 122 條
起居艙空間及機艙空間不得採用以硝化纖維素或其他高度可燃物質為基之油漆、凡立水及類似塗料。
第 123 條
輸油或可燃液體之管路,應採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火災危險而核准之材料。易因熱失效之材料,不得採用於舷側排水孔、衛生水排水口及其他接近水線與在火災發生時材料之失效將肇致泛濫危險之洩水口。
第 124 條
機艙空間之動力通風應能自機艙外易於接近之位置關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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