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油或可燃液體之管路,應採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火災危險而核准之材料。易因熱失效之材料,不得採用於舷側排水孔、衛生水排水口及其他接近水線與在火災發生時材料之失效將肇致泛濫危險之洩水口。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123條規定了輸油或可燃液體的管路應採用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准的材料,並且禁止使用易因熱失效的材料於舷側排水孔、衛生水排水口及其他接近水線的地方。這條法規強調了在火災發生時材料失效可能引起泛濫危險的洩水口。 這條法條中所提到的火災危險以及材料的核准和失效問題,都可以從《中華民國船舶防火法規集》中找到相關的資料來加以解釋。該法規集中應包含對於船舶的防火要求和管路材料的規範。同时,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某次船隻發生火災後,因為使用了易因熱失效的材料,造成洩水口泛濫,增加了災情的危險程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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