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油或可燃液體之管路,應採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火災危險而核准之材料。易因熱失效之材料,不得採用於舷側排水孔、衛生水排水口及其他接近水線與在火災發生時材料之失效將肇致泛濫危險之洩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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