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一 節 船體構造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
第 11 條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鋁合金所構成之A級或B級隔艙,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其結構係不承受負載外,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在任何時刻不應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筏置放、下水與登載區域及A級與 B 級隔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支持救生艇筏區域及 A 級隔艙之構件,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應在一小時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支持 B 級隔艙之構件,應在三十分鐘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第 12 條
A 類機艙空間之冠頂及天罩應為鋼質結構並適當絕熱。其上之任何開口應作適當之安排及防護以防止火勢之蔓延。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