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鋁合金所構成之A級或B級隔艙,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其結構係不承受負載外,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結構心溫度之昇高,在任何時刻不應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筏置放、下水與登載區域及A級與 B 級隔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支持救生艇筏區域及 A 級隔艙之構件,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應在一小時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支持 B 級隔艙之構件,應在三十分鐘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