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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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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經
主管機關
許可後,始得依
建築法
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
前項醫院設立或擴充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及基準、限制條件、
撤銷
、
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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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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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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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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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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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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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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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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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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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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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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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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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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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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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醫療法第14條,規定任何醫院的設立或擴充,都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依照建築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如果是設立分院,也必須遵守同樣的規定。 申請人必須符合資格,並遵守審查程序和基準,同時也有一些限制條件。如果不符合規定,許可可以被撤銷或廢止。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家醫院想要擴建,他們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符合資格,並且遵守相關程序和基準,那麼就可以獲得許可。接著,他們就可以依照建築法的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開始進行擴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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