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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
  2. 前項醫院設立或擴充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及基準、限制條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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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31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12-2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