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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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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
  2. 2.前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8條規定每家醫療機構須置負責醫師一人,對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以申請人為負責醫師。

Q · 醫療糾紛要告誰?看診醫師還是負責醫師?

看開業執照上的負責醫師,他對整家機構負督導責任

依醫療法第18條,每家醫療機構都有一名負責醫師,對整個機構的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發生醫療糾紛時,除了實際看診的執行醫師,負責醫師也常因督導義務被一併列為被告;私立診所更直接,負責醫師就是開業申請人(多半是老闆),是有資產可追償的對象。鎖定時應同時查證執行醫師與負責醫師身分。

深度解讀

每一家診所、每一家醫院的開業執照上,都有一個你可能從沒留意過的名字:負責醫師。他通常不在診間,也不一定是幫你看診的那位。但出事時,他是法律上第一個被點名的人。這條規定每家醫療機構必須有負責醫師「一名」(不是兩名、不是輪流),對整家機構的醫療業務扛督導責任。私立診所更直接:開店申請人就是負責醫師,等於開店等於擔責。第二項把資格門檻訂死: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院、診所「接受兩年以上的醫師訓練」(俗稱 PGY 訓練)才能當負責醫師。所以你看一家診所不能只看招牌,要看背後那個名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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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18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