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8 條
- 1.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
- 2.前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8條規定每家醫療機構須置負責醫師一人,對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以申請人為負責醫師。
Q · 醫療糾紛要告誰?看診醫師還是負責醫師?
依醫療法第18條,每家醫療機構都有一名負責醫師,對整個機構的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發生醫療糾紛時,除了實際看診的執行醫師,負責醫師也常因督導義務被一併列為被告;私立診所更直接,負責醫師就是開業申請人(多半是老闆),是有資產可追償的對象。鎖定時應同時查證執行醫師與負責醫師身分。
白話解讀
每一家診所、每一家醫院的開業執照上,都有一個你可能從沒留意過的名字:負責醫師。他通常不在診間,也不一定是幫你看診的那位。但出事時,他是法律上第一個被點名的人。這條規定每家醫療機構必須有負責醫師「一名」(不是兩名、不是輪流),對整家機構的醫療業務扛督導責任。私立診所更直接:開店申請人就是負責醫師,等於開店等於擔責。第二項把資格門檻訂死: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院、診所「接受兩年以上的醫師訓練」(俗稱 PGY 訓練)才能當負責醫師。所以你看一家診所不能只看招牌,要看背後那個名字。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8條為醫療機構責任樞紐性規範,要求每家醫院或診所必須設置負責醫師一人,對整個機構的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開業申請人為負責醫師,且負責醫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構成醫療機構責任歸屬的個人化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診所負責醫師是什麼?▾
每家醫療機構依法須設一名負責醫師,對整家機構的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未必是幫你看診的那位。
Q2醫療糾紛可以告負責醫師嗎?▾
可以。負責醫師負督導責任,實務上常與執行醫師、機構一併被列為被告。
Q3負責醫師要什麼資格?▾
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醫師訓練(PGY)並取得證明。
Q4私立診所老闆一定要是醫師嗎?▾
是。私立醫療機構以申請人為負責醫師,而負責醫師必須具備醫師資格與訓練年資。
Q5怎麼查一家診所的負責醫師?▾
可要求機構出示開業執照,並至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確認執業登記。
Q6負責醫師和執行醫師差在哪?▾
執行醫師親手診療,負責醫師對機構整體業務負督導責任,兩者責任型態不同。
Q7負責醫師責任是無限的嗎?▾
不是。重點是是否盡到合理督導義務,這是醫療糾紛訴訟的主要攻防。
Q8剛拿執照可以開診所當負責醫師嗎?▾
不行。須完成二年以上指定訓練,未滿年資申請開業會被退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sponsible_physician | executing_physician |
|---|---|---|
| 角色 | 負責醫師(機構督導者) | 執行醫師(實際診療者) |
| 責任基礎 | 對機構醫療業務的督導責任 | 自身診療行為的注意義務 |
| 私立機構 | 多為開業申請人=老闆=有資產 | 受僱醫師,可能脫產風險高 |
| 資格門檻 | 二年以上指定醫師訓練 | 具醫師執照即可執業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