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3 條
- 1.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 2.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及驗光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 3.兼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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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醫事人員在執業期間需要接受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以及專業相關法規的繼續教育。每六年,醫事人員需要完成特定積分數的繼續教育課程,並且特定課程需要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 此外,對於兼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可以互相認定一些專業課程的積分,並且在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於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也應予採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醫師兼具中醫師資格,則在申請執業登記時可以將中醫師相關的繼續教育積分互相認定,來達到完成繼續教育的要求。這是根據該法規所採取的實際做法。 以上是我對於該法條的解釋,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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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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