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醫事人員證書,且未有各該醫事人員法律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領有醫事人員證書,且未有各該醫事人員法律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事人員證書。但醫事人員無專科制度者,得免檢附。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一、領得醫事人員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前、護理師及護士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前,已取得該類醫事人員證書,且於該日期起算五年內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醫事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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