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4 條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事人員證書。但醫事人員無專科制度者,得免檢附。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的規定,醫事人員在申請執業登記時,需檢附多項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其中包括醫事人員證書、身分證明文件、近三個月內的相片、擬執業機構的證明文件、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事人員證書。另外,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相關決定或通知,我們可以看到具體的案例或應用情境,來說明這些規定的具體運作情況。因此,醫事人員在申請執業登記時,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並提供相關文件,以便取得執業執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