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9 條
- 1.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繳納執業執照費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 2.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繳納執業執照費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及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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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9條,對於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的情況,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繳納執業執照費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同時,對於執業執照損壞而需要換發的情況,則應填具申請書,繳納執業執照費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及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醫師的執業執照不慎遺失了,根據這項法規,他應該填寫申請書和具結書,一同繳納執業執照費,並提供照片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另外,如果執業執照因損壞需要換發,同樣也需要填寫申請書,繳納費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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