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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委託者應將下列資訊,通知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並作出相應處理: 一、影響臨床試驗安全性、合理性及其他影響受試者權益之重大資訊。 二、醫療器材有瑕疵導致不良反應之虞者。 三、其他與臨床試驗有關之重要資訊。
  2.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必要時,試驗委託者應修正試驗計畫書、主持人手冊、受試者同意書及相關規定,並報經審查會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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