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委託者應監測下列事項: 一、試驗相關人員與實驗室、儀器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適當、安全及正確性。 二、臨床試驗機構與試驗主持人對臨床試驗計畫書核定內容、相關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之遵行。 三、收案進度及受試者同意書之簽署。 四、下列個案報告表之登錄及其他與試驗相關紀錄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一)封面頁/登入頁、頁首或頁尾/電子個案報告表識別碼、個案報告表項目。 (二)退出試驗、未作檢驗、檢查或追蹤。 (三)不良事件或其他特殊反應及其通報。 五、試驗用醫療器材之供給、使用、維護、運輸、接收、儲存、處理及回收之妥當性。 六、臨床試驗相關儀器設備接受定期維護及校正。 七、試驗主持人與試驗相關人員已收到最新版本之臨床試驗相關文件。
  2. 試驗委託者得就前項監測,指派外部專業人員(以下簡稱監測者)執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