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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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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試驗委託者應監測下列事項: 一、試驗相關人員與實驗室、儀器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適當、安全及正確性。 二、臨床試驗機構與試驗主持人對臨床試驗計畫書核定內容、相關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之遵行。 三、收案進度及受試者同意書之簽署。 四、下列個案報告表之登錄及其他與試驗相關紀錄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一)封面頁/登入頁、頁首或頁尾/電子個案報告表識別碼、個案報告表項目。 (二)退出試驗、未作檢驗、檢查或追蹤。 (三)不良事件或其他特殊反應及其通報。 五、試驗用醫療器材之供給、使用、維護、運輸、接收、儲存、處理及回收之妥當性。 六、臨床試驗相關儀器設備接受定期維護及校正。 七、試驗主持人與試驗相關人員已收到最新版本之臨床試驗相關文件。
  2. 2.試驗委託者得就前項監測,指派外部專業人員(以下簡稱監測者)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解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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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試驗委託者應監測下列事項: 一、試驗相關人員與實驗室、儀器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適當、安全及正確性。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