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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測者進行前條監測,應向試驗委託者提出書面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監測日期及地點。 二、監測者姓名。 三、試驗主持人姓名。 四、臨床試驗進度。 五、偏離或缺失。 六、當次監測之評估結果。 七、建議改進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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