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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驗委託者應妥善保存臨床試驗之所有文件及更新版本;其保存期間,至臨床試驗完成後或該醫療器材依本法規定登錄或取得許可證後至少三年,二者以期間較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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