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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查會所為臨床試驗之審查,其範圍包括下列項目: 一、臨床試驗計畫之申請、修正、終止及中止後繼續執行。 二、定期期中報告。 三、試驗偏離報告。 四、嚴重不良事件報告。 五、結案報告。 六、研究人員利益衝突事項之揭露。 七、其他臨床試驗相關之重要事項。
  2. 審查會對執行中之臨床試驗,每年應至少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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