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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試者應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對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之試驗顯有助益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之受試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之同意;為無行為能力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其屬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並得依該條規定辦理。
  3. 前項無行為能力人,試驗主持人應於其得以理解之範圍內,告知臨床試驗相關資訊。
  4. 受試者行為能力及受輔助宣告之情事有變更者,其臨床試驗之同意,應重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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