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54

快速跳轉

受試者同意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試驗委託者及試驗機構名稱。 二、試驗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聯絡資訊。 三、試驗目的及方法。 四、可預期風險及副作用。 五、預期試驗效果。 六、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 七、受試者得隨時撤回同意。 八、試驗有關之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或保險機制。 九、臨床試驗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任何費用。 十、受試者個人資料依法應予保密。但必要時,試驗委託者、審查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視。 十一、受試者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之保存及再利用。 十二、試驗用醫療器材於國內登錄或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相關資訊。

  • 損失補償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受試者同意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試驗委託者及試驗機構名稱。 二、試驗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