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試者同意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試驗委託者及試驗機構名稱。 二、試驗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聯絡資訊。 三、試驗目的及方法。 四、可預期風險及副作用。 五、預期試驗效果。 六、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 七、受試者得隨時撤回同意。 八、試驗有關之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或保險機制。 九、臨床試驗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任何費用。 十、受試者個人資料依法應予保密。但必要時,試驗委託者、審查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視。 十一、受試者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之保存及再利用。 十二、試驗用醫療器材於國內登錄或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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