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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委託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網頁,依第四條第一項准後三十日內,登錄下列臨床試驗相關資料: 一、臨床試驗機構名稱。 二、試驗委託者名稱。 三、試驗主持人姓名。 四、臨床試驗名稱。 五、臨床試驗核准文號。 六、臨床試驗核准日期。 七、臨床試驗目的。 八、受試者納入、排除條件。 九、受試者人數。 十、試驗用醫療器材名稱。 十一、臨床試驗階段。 十二、其他必要之登錄事項。
  2. 臨床試驗計畫有修正時,試驗委託者應於核准修正後三十日內更新登錄資料。
  3. 臨床試驗執行期間,試驗委託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定期更新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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