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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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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者應審查下列設計開發輸入事項之適當性,並予
核定
、
記錄
及保存: 一、根據預期用途所定之功能、性能、可用性及安全要求。 二、適用之
法令
要求及標準。 三、適用之風險管理評估結果及研擬措施之輸出。 四、類似產品設計所提供之資訊。 五、其他有關產品與產品實現流程設計及開發之基本要求。
前項各款事項,應明確、完整及合理,並具可供查證或確效之方式。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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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品質管理系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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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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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源管理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3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6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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