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審查下列設計開發輸入事項之適當性,並予核定記錄及保存: 一、根據預期用途所定之功能、性能、可用性及安全要求。 二、適用之法令要求及標準。 三、適用之風險管理評估結果及研擬措施之輸出。 四、類似產品設計所提供之資訊。 五、其他有關產品與產品實現流程設計及開發之基本要求。
  2. 前項各款事項,應明確、完整及合理,並具可供查證或確效之方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