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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40 條

  1. 1.為確保設計開發之最終產品合於特定應用或預期用途,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確效計畫;其內容包括確效方法、允收基準,及必要之統計技術與樣本數決定理由。
  2. 2.前項確效對象,應選擇首次產製或其他具代表性之產品;其選擇理由,製作紀錄並保存。
  3. 3.依產品之預定用途,使用時有與其他醫療器材連接或有介面者,第一項之確效,應包括連接或介接符合產品之特定應用或預期用途。
  4. 4.第一項之確效,應於產品放行前完成;其確認結果及提出之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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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40條,製造業者需以書面訂定確效計畫,包括確效方法、允收基準,及必要之統計技術與樣本數決定理由。這是為了確保設計開發之最終產品合乎特定應用或預期用途。確效對象應選擇首次產製或其他具代表性之產品,並需製作選擇理由之紀錄。此外,如果產品使用時有與其他醫療器材連接或有介面,確效應包括符合產品特定應用或預期用途的連接或介接。 這些規定與衛生署對助聽器列屬醫療器材的認定有關。根據衛署藥字第七三四八五五號函釋,助聽器雖屬無須辦理查驗登記的醫療器材,仍不失為醫療器材,需要依藥事法進行管理。因此,在製造和開發助聽器的過程中,需要遵守確效計畫的相關規定,以確保產品符合特定應用或預期用途,並且能夠連接或介接其他醫療器材。因此,這些規定與製造和銷售助聽器的相關業者都有直接關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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