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12 條
- 1.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第五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
- 2.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
- 3.前二項有關回饋金、金錢或代金之繳交、撥交與分配方式及繳交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4.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 一、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 二、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 三、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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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農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須繳回饋金撥入農業發展基金,但公共建設、農民福利設施及地層下陷、偏遠離島區位可免繳。
Q · 農地變更核准後還要繳回饋金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須視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入農業發展基金。但第四項列三類免繳情形:政府興辦的公共建設與公益性設施、政府興辦的農村建設與農民福利設施,以及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的建設。符合者可主動申請免繳,省下的金額常達六、七位數。
白話解讀
農地變更核准的那一刻,很多人以為關卡過了,其實還有一筆錢在後面等著,它叫「回饋金」。這條規定:第10條的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要依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這筆錢撥進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農業發展基金,專門用在農業發展和農民福利。為什麼要繳?因為你的農地變更後價值暴漲,這筆增益的一部分要回饋給整體農業。但這條也藏了三個免繳的出口:政府興辦的公共建設與公益設施、政府興辦的農村建設與農民福利設施,以及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偏遠或離島地區的建設。換句話說,回饋金不是每個案子都跑不掉,符合條件可以省下一大筆。懂這條的開發者,在算投報率時早把回饋金抓進成本;不懂的人,核准後才被金額嚇到,才發現獲利被吃掉一塊。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稱回饋金,指農業用地依第10條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依事業性質繳交、撥入農業發展基金的款項,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其立法目的在於將土地變更增益的一部分回饋整體農業,並對特定公共建設與弱勢區位設有免繳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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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地變更回饋金是什麼?▾
農地依第10條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依事業性質繳交、撥入農業發展基金的款項,用於農業發展與農民福利。
Q2農地變更回饋金怎麼算?▾
依事業性質與變更後土地價值等因素計算,基準訂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運用辦法」,金額常為六、七位數,個案差異大。
Q3農地變更回饋金哪些情況可以免繳?▾
第四項列三類:政府公共建設與公益設施、政府農村建設與農民福利設施、位於嚴重地層下陷或偏遠離島地區的建設。
Q4回饋金繳到哪裡去?▾
撥交第54條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不是進國庫一般收入。
Q5已依其他法令繳過捐贈或代金,還要再繳回饋金嗎?▾
若土地屬農業用地,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金錢或代金的二分之一依本條規定辦理,避免重複課徵。
Q6對回饋金核定金額不服怎麼辦?▾
可於收受處分後依訴願法所定期間提起訴願救濟,並先索取書面核定核對計算基準。
Q7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怎麼認定?▾
以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為準,位於該區的建設可主張免繳回饋金。
Q8回饋金沒繳會影響變更程序嗎?▾
回饋金依主管機關核定的期限繳納,逾期可能影響後續用地變更程序的完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exemption_type | 適用情形 | 是否免繳 | 法源 |
|---|---|---|---|
| 政府公共建設與公益性設施 | 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 | 免繳 | 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 |
| 政府農村建設與農民福利設施 | 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 | 免繳 | 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2款 |
| 弱勢區位建設 | 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之建設、設施 | 免繳 | 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3款 |
| 一般變更案 | 上述以外之農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 應繳 | 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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