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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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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第五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
  2. 2.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前二項有關回饋金、金錢或代金之繳交、撥交與分配方式及繳交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4. 4.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 一、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 二、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 三、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農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須繳回饋金撥入農業發展基金,但公共建設、農民福利設施及地層下陷、偏遠離島區位可免繳。

Q · 農地變更核准後還要繳回饋金嗎?

要,但符合三種情形可免繳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須視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入農業發展基金。但第四項列三類免繳情形:政府興辦的公共建設與公益性設施、政府興辦的農村建設與農民福利設施,以及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的建設。符合者可主動申請免繳,省下的金額常達六、七位數。

深度解讀

農地變更核准的那一刻,很多人以為關卡過了,其實還有一筆錢在後面等著,它叫「回饋金」。這條規定:第10條的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要依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這筆錢撥進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農業發展基金,專門用在農業發展和農民福利。為什麼要繳?因為你的農地變更後價值暴漲,這筆增益的一部分要回饋給整體農業。但這條也藏了三個免繳的出口:政府興辦的公共建設與公益設施、政府興辦的農村建設與農民福利設施,以及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偏遠或離島地區的建設。換句話說,回饋金不是每個案子都跑不掉,符合條件可以省下一大筆。懂這條的開發者,在算投報率時早把回饋金抓進成本;不懂的人,核准後才被金額嚇到,才發現獲利被吃掉一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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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第五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