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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第五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
  2. 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
  3. 前二項有關回饋金、金錢或代金之繳交、撥交與分配方式及繳交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4. 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 一、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 二、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 三、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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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講農業發展條例中的第12條,主要是在規定如果有人要改變土地的使用方式,必須要根據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這些錢會被撥交到農業發展基金,專門用來發展農業和農民福利。如果其他法令已經明確規定土地變更使用要捐贈或繳交回饋金,那就要依照那些法令辦理。但如果土地是農業用地,除非在2000年1月4日之前已經繳交過回饋金,否則就可以免除繳交。如果有特殊情況,像是政府興辦的公共建設、農村建設、或是位於地層下陷或偏遠離島地區的建設設施,就可以免除繳交回饋金。具體的繳交、撥交和分配方式,以及繳交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共同商定。舉個例子,如果有人想要把原本的農地改建成商業用地,就必須要繳交回饋金,這些錢會被用來發展農業和農民福利。但如果政府要興建公園或是農村建設,就可以免除繳交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