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集水區之經營管理,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對於水土保持、治山防災、防風林、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15條要求主管機關對集水區經營管理會同相關機關整體規劃,並協調推動水土保持、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的興建與維護。
Q · 農田淹水、上游沒人整治,到底該找哪個單位?
找農業主管機關,它負法定協調義務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5條,主管機關對水土保持、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的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對集水區經營管理「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也就是說,就算實際施工分屬水利、林業等不同單位,跨單位協調的法定義務落在農業主管機關身上,「這不歸我管」不是合法的推諉理由。
你以為水土保持、治山防災、農田灌溉排水這些事,是各做各的:水利局管水、農業局管田、林務單位管林。這條告訴你一個被忽略的設計:在集水區(雨水匯集流向同一條河的整片山坡與農地)的經營上,主管機關被要求「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把這些原本散在不同單位的工程綁成一張網協調推動。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山上的水土保持沒做好,受災的往往是山下的農地和聚落。這條是國家對農業基礎工程的協調承諾,也是你日後質疑「為什麼這片山亂開發、下游卻沒人整治」時,可以指著要求的法律基礎。
農業發展條例第15條為集水區與農業基礎工程的協調性規範,課予主管機關兩層義務:對集水區經營管理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對水土保持、治山防災、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應「協調推動」,目的在以流域整體治理縫合分散於各機關的權責。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先找你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本條明定主管機關對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的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就算實際施工分屬不同單位,協調責任在農業主管機關身上。陳情時直接引用本條,把問題定位成主管機關的法定協調義務,比單純報修更難被推給別的單位。
它不是罰則,不會直接幫你開罰誰,但它是課予機關作為義務的依據。當你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求說明某集水區的規劃內容,或在開發審議中主張規劃不足時,這條就是你指認機關失職的法律基礎。把「有沒有做整體規劃」當成審議程序中的提問,承辦機關依法必須答覆,沉默本身就是程序瑕疵。
找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本條明定其對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的興建維護負協調推動義務,跨單位推諉非合法理由。
規範主管機關對集水區整體規劃,以及水土保持、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的跨機關協調義務的條文。
指雨水匯集流向同一河川的整片山坡與農地,上游水土流失會直接影響下游農地與聚落。
前者是執行層級對具體工程的協調作為義務;後者是規劃層級對整片流域的整體規劃義務。
書面陳情並引用本條「應協調推動」「應會同相關機關」文字,把問題定位成主管機關的法定協調義務。
在環評或都市計畫公聽會具體指出「集水區整體規劃」缺漏,承辦機關依法必須回應,比泛泛反對有力。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規劃內容,機關提不出即為失職依據;可佐以淹水紀錄與工程失修事證。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協調義務涉跨單位時可同時副知上級機關促其督導。
本條是農業面的協調框架(會同整體規劃),水土保持法第8條是集水區水土保持處理維護的特別規範,兩者互補。
本條是跨機關協調的上位框架,農田水利法是灌溉排水事業的專門管理規定,後者更具體。
| 面向 | 集水區經營管理 | 農業工程興建維護 |
|---|---|---|
| 義務類型 | 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 | 協調推動 |
| 涵蓋範圍 | 整片流域的上下游整體 | 水土保持、治山防災、防風林、灌溉、排水等具體工程 |
| 民眾施力點 | 公聽會/審議程序主張規劃缺位 | 陳情要求協調、追究跨單位推諉 |
| 義務強度 | 規劃層級的作為義務 | 執行層級的協調作為義務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就指定發展之農產,劃定農產專業區,實施計劃產、製、儲、銷。 前項農產專業區內農業主管機關指定設立之公共設施,由政府酌予補助或貸款。
立法理由對具有發展潛力之農產,特規定設置專業區。為期達到以銷制產,以量制價之要求,特規定實施計劃產製儲銷,包括契約生產,規定生產面積及製造數量,及保證收購價格等措施。 農產專業區內之公共設施,其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必須設置者,政府視財力情形,或補助部分設施所需之費用,或給予全部或部分貸款,以減輕農民負擔。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主管機關對於集水區之經營管理,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對於水土保持、治山防災、防風林、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前段酌作文字修正。 二、目前漁業法規中,已無「船澳」之用辭,爰予刪除。又「農田水利」非僅限於「農田」之水利,爰修正為「農業用水」,以包括農、林、漁、牧之用水,另河堤、海堤工程係屬經濟部權責,故刪除。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對具有發展潛力之農產,特規定設置專業區。為期達到以銷制產,以量制價之要求,特規定實施計劃產製儲銷,包括契約生產,規定生產面積及製造數量,及保證收購價格等措施。 農產專業區內之公共設施,其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必須設置者,政府視財力情形,或補助部分設施所需之費用,或給予全部或部分貸款,以減輕農民負擔。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前段酌作文字修正。 二、目前漁業法規中,已無「船澳」之用辭,爰予刪除。又「農田水利」非僅限於「農田」之水利,爰修正為「農業用水」,以包括農、林、漁、牧之用水,另河堤、海堤工程係屬經濟部權責,故刪除。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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