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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對於集水區之經營管理,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對於水土保持、治山防災、防風林、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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