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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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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集水區之經營管理,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對於水土保持、治山防災、防風林、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15條要求主管機關對集水區經營管理會同相關機關整體規劃,並協調推動水土保持、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的興建與維護。

Q · 農田淹水、上游沒人整治,到底該找哪個單位?

找農業主管機關,它負法定協調義務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5條,主管機關對水土保持、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的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對集水區經營管理「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也就是說,就算實際施工分屬水利、林業等不同單位,跨單位協調的法定義務落在農業主管機關身上,「這不歸我管」不是合法的推諉理由。

深度解讀

你以為水土保持、治山防災、農田灌溉排水這些事,是各做各的:水利局管水、農業局管田、林務單位管林。這條告訴你一個被忽略的設計:在集水區(雨水匯集流向同一條河的整片山坡與農地)的經營上,主管機關被要求「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把這些原本散在不同單位的工程綁成一張網協調推動。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山上的水土保持沒做好,受災的往往是山下的農地和聚落。這條是國家對農業基礎工程的協調承諾,也是你日後質疑「為什麼這片山亂開發、下游卻沒人整治」時,可以指著要求的法律基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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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集水區之經營管理,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對於水土保持、治山防災、防風林、農地改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