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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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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2. 2.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規定耕地分割後每人面積未達 0.25 公頃不得分割,但繼承、毗鄰合併等七款例外不受限。

Q · 繼承的農地,兄弟姊妹想一人分一塊可以嗎?

可以,但分割後宗數不能超過共有人人數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一項第三款,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繼承的耕地可分割為單獨所有;修法前的共有耕地走第四款。但第二項限制: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須先取得全體共有人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且分割後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三個人最多分三宗。

深度解讀

你繼承了一塊農地,三個兄弟姊妹想各分一塊,卻發現分不了。問題出在這條:每宗耕地分割後,只要有一個人分到的面積不到0.25公頃(2500平方公尺,約一個半足球場),原則上就不准分割。立法者怕的是農地被切成一小塊一小塊,最後誰也種不了。但這條的真正力量在那七款但書:繼承來的耕地可以分成各自單獨所有、舊的共有耕地可以分、買了隔壁地合併可以分。最關鍵的限制藏在最後一項:第三、四款的共有耕地要分單獨所有,分出來的「宗數不能超過共有人人數」,意思是五個人最多分成五宗,不能有人想分成兩塊各自賣。搞懂這條,你才知道手上那塊共有農地到底動不動得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所有權名詞
  • 非名詞
  • 繼承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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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