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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促進農地流通及有效利用,得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並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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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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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為了讓農地能夠更有效地被利用,政府可以幫助農民團體進行農地的買賣、租賃或委託經營的仲介業務,並且會給予相應的獎勵。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農民團體想要買下一塊農地,但是不知道該怎麼進行交易,政府就可以幫助他們進行買賣的仲介,並且給予一些獎勵,例如減免稅費等等。這樣就可以讓農地更有效地被利用,也能夠幫助農民團體更順利地進行農業相關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