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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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促進農地流通及有效利用,得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並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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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之1授權主管機關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的仲介業務並給予獎勵,是農會合法承辦農地交易媒合的法源。
Q · 農會可以合法幫忙賣農地或找佃農嗎?
可以,還有政府獎勵在背後推。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之1,主管機關(中央為農業部、地方為縣市政府)得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用地的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仲介業務,並給予獎勵。換句話說,農會這類農民團體承辦農地交易媒合,是寫進法律、受主管機關監督、還領獎金推動的正式管道,不是私下幫忙。對地主的實益是:承辦人熟悉農地農用證明與買方承受資格,能在簽約前篩掉不能過戶的買方。
深度解讀
多數人對農會的印象停在存款、領老農津貼、買肥料。但農會(法律上叫農民團體)其實有一個你可能沒想過的角色:合法的農地仲介。這條規定主管機關(中央是農業部,地方是縣市政府)可以輔導農會這類農民團體,幫你辦理農地的買賣、租賃、甚至委託經營(你保留所有權,把耕作交給別人做),而且政府會發獎勵鼓勵它們承辦。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農地交易有一堆一般房仲不熟的眉角:買方有沒有自耕能力、會不會卡在農地農用證明、私法人原則上不能買耕地。走農會這條輔導管道,承辦人熟悉這些法規,能在簽約前就幫你篩掉不能過戶的買方,避開付了訂金才發現過不了戶的窘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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