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家畜或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時,得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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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6條授權主管機關為保護農業資源、救災及防治動植物疫病,得指定人員進入農場採取必要之措施。
Q · 防疫人員可以不請自來進我的農場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條,主管機關為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或撲滅家畜、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得指定人員進入現場為必要之措施,包含檢查、移動管制、消毒、銷毀、撲殺,不以搜索票為前提。關鍵閘門在「必要」二字,手段須與任務目的相當,不得無限上綱;被撲殺、銷毀的財產損失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補償機制處理。
白話解讀
禽流感爆發那年,有些養雞戶清晨醒來,整場雞被公務員依法清空撲殺。依據就藏在這條看似不起眼的條文裡。它給了主管機關一個很大的權力:為了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或撲滅家畜、水產動植物疾病,可以「指定人員」進到現場做「必要之措施」。必要之措施範圍很廣,包含進入農場檢查、移動管制、消毒、銷毀、撲殺。你以為自己的農場是私人領域別人不能闖,但疫情或天災一來,這條讓公權力可以合法跨過你的門。關鍵在「必要」兩個字,措施必須跟任務目的相當,不能無限上綱。而被撲殺、銷毀的損失,往往不是靠這條補回來,是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那套補償機制,能不能拿到補償,現場有沒有留下紀錄是分水嶺。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6條為防疫救災的概括授權規範,賦予主管機關於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及防治家畜或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時,指定人員進入處所採取必要措施之公權力,並以「必要之措施」設下比例原則之限制,構成台灣農業防疫與災害應變的基礎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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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第6條是什麼?▾
防疫救災的概括授權,讓主管機關為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動植物疫病進入現場採取必要措施。
Q2防疫人員沒有搜索票能進我的農場嗎?▾
可以。本條與防疫特別法授權必要措施得進入處所,不以搜索票為前提。
Q3我的雞被撲殺有補償嗎?▾
有,但依據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不是本條;補償成數看撲殺當下的清點與檢驗紀錄。
Q4什麼叫「必要之措施」?▾
進入檢查、移動管制、消毒、銷毀、撲殺等,但手段須與任務目的相當,受比例原則限制。
Q5後院養五隻雞自用也適用嗎?▾
適用。疫區管制不分商業或自用,預防性撲殺一樣涵蓋。
Q6撲殺現場我該做什麼?▾
要求書面指定文件、全程錄影、取得並核對撲殺清點簽收單,作為日後補償證據。
Q7我能拒絕防疫人員進場嗎?▾
不建議。硬擋可能涉妨害公務或妨害防疫,應改以錄影與書面異議保全爭點。
Q8撲殺補償申請有期限嗎?▾
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子法自撲殺執行日起算,逾期不補(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情形 | 染病畜禽撲殺 | 已確診感染法定傳染病之畜禽 | 健康畜禽預防性撲殺 | 疫區管制範圍內未染病但須一併清除之畜禽 |
| 補償成數 | 染病畜禽撲殺 | 通常較低,依現行法定比例 | 健康畜禽預防性撲殺 | 通常較高,但仍以現場清點與檢驗認定為準(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
| 認定關鍵 | 染病畜禽撲殺 | 檢驗報告 + 撲殺清點紀錄 | 健康畜禽預防性撲殺 | 撲殺當下健康狀態之清點、拍照與簽收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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