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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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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執行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家畜或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時,得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6條授權主管機關為保護農業資源、救災及防治動植物疫病,得指定人員進入農場採取必要之措施。

Q · 防疫人員可以不請自來進我的農場嗎?

可以,農業發展條例第6條授權防疫救災必要措施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條,主管機關為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或撲滅家畜、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得指定人員進入現場為必要之措施,包含檢查、移動管制、消毒、銷毀、撲殺,不以搜索票為前提。關鍵閘門在「必要」二字,手段須與任務目的相當,不得無限上綱;被撲殺、銷毀的財產損失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補償機制處理。

深度解讀

禽流感爆發那年,有些養雞戶清晨醒來,整場雞被公務員依法清空撲殺。依據就藏在這條看似不起眼的條文裡。它給了主管機關一個很大的權力:為了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或撲滅家畜、水產動植物疾病,可以「指定人員」進到現場做「必要之措施」。必要之措施範圍很廣,包含進入農場檢查、移動管制、消毒、銷毀、撲殺。你以為自己的農場是私人領域別人不能闖,但疫情或天災一來,這條讓公權力可以合法跨過你的門。關鍵在「必要」兩個字,措施必須跟任務目的相當,不能無限上綱。而被撲殺、銷毀的損失,往往不是靠這條補回來,是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那套補償機制,能不能拿到補償,現場有沒有留下紀錄是分水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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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執行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家畜或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時,得指定人員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