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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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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
為執行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家畜或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時,得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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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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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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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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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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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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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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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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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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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農業發展條例第 6 條的意思是,當政府需要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家畜或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時,可以指定特定的人員來執行這些任務。這是為了保障農業的發展和保護農民的權益。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地區發生了嚴重的植物病蟲害,政府可以指定專門的人員前往當地進行防治工作,以保護當地的農作物和農民的收成。這些人員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噴灑農藥或進行其他防治措施,以防止病蟲害的擴散。這樣可以保障農業的發展和農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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