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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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執行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家畜或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時,得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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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6條授權主管機關為保護農業資源、救災及防治動植物疫病,得指定人員進入農場採取必要之措施。
Q · 防疫人員可以不請自來進我的農場嗎?
可以,農業發展條例第6條授權防疫救災必要措施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條,主管機關為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或撲滅家畜、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得指定人員進入現場為必要之措施,包含檢查、移動管制、消毒、銷毀、撲殺,不以搜索票為前提。關鍵閘門在「必要」二字,手段須與任務目的相當,不得無限上綱;被撲殺、銷毀的財產損失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補償機制處理。
深度解讀
禽流感爆發那年,有些養雞戶清晨醒來,整場雞被公務員依法清空撲殺。依據就藏在這條看似不起眼的條文裡。它給了主管機關一個很大的權力:為了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或撲滅家畜、水產動植物疾病,可以「指定人員」進到現場做「必要之措施」。必要之措施範圍很廣,包含進入農場檢查、移動管制、消毒、銷毀、撲殺。你以為自己的農場是私人領域別人不能闖,但疫情或天災一來,這條讓公權力可以合法跨過你的門。關鍵在「必要」兩個字,措施必須跟任務目的相當,不能無限上綱。而被撲殺、銷毀的損失,往往不是靠這條補回來,是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那套補償機制,能不能拿到補償,現場有沒有留下紀錄是分水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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