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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依據農業用地之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因素、技術條件及農民意願,配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建立適地適作模式。
  2. 前項完成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地區,應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當地發展情況作必要之修正。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農業部門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農地的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因素、技術條件和農民的意願,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的劃定,來制定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並建立適地適作的模式。完成這個計畫後,每五年至少要檢討一次,根據當地的發展情況做必要的修正。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地區的土地適合種植水果,但當地農民缺乏相關技術和資源,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的情況,制定一個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提供農民相關的技術和資源,並建立適地適作的模式,讓農民可以在適合的土地上種植適合的作物,提高農業產量和效益。每五年,主管機關會檢討一次計畫,根據當地的發展情況做必要的修正,以確保計畫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