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授權主管機關依自然環境、技術條件與農民意願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建立適地適作模式,並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修正。
Q · 怎麼知道我的農地被劃進什麼利用規劃?
向縣市農業與地政機關查綜合規劃與分區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會依自然環境、社會經濟、技術條件與農民意願,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的土地使用分區,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要查你的地落在哪個規劃,可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及地政主管機關調閱該地區綜合規劃計畫與使用分區。此計畫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定位會隨之變動。
你腳下那塊農地能種什麼、能不能蓋設施、適不適合做什麼用途,背後有一張你買它之前可能從沒看過的規劃圖。這條讓主管機關依據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因素、技術條件,再加上「農民意願」,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的土地使用分區,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建立「適地適作」的模式。白話說,政府會盤點一個地區的水土條件與發展狀況,劃出哪裡適合種什麼、怎麼利用最有效。對你的實際影響在於:你的農地落在哪個規劃裡,會牽動它的使用方式、未來變更的可能性、甚至能不能爭取到對應的輔導資源。而且這計畫不是訂完就鎖死,至少每五年要通盤檢討一次,意思是局勢變了,規劃也會跟著改,你的地的定位也可能跟著動。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為農地利用規劃的授權性規範,授權主管機關依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因素、技術條件及農民意願,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的土地使用分區,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建立適地適作模式,並要求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修正一次。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及地政主管機關查詢該地區的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並對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的土地使用分區。本條第一項就是這份規劃的依據。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只查地籍謄本看面積和所有權,卻沒查使用分區與綜合規劃定位,結果買到用途受限的地,事後才發現想做的事根本做不了,順序顛倒就吃大虧。
不會。本條第二項規定完成規劃的地區至少每五年要通盤檢討一次,依當地發展情況作必要修正。這代表你的農地定位可能隨檢討而變動。內行人提示:與其被動接受,不如記住所在地區的檢討時點,透過農民意願管道把在地實際需求反映進去,檢討期是規劃唯一會大幅鬆動的時候,過了又要再等五年。
授權主管機關依自然環境、技術條件與農民意願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建立適地適作模式,並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
依各地水土、氣候與社會經濟條件,規劃哪裡適合種什麼、怎麼利用最有效率的模式。
分區是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定的上位法定用途框架;綜合規劃計畫疊在分區之上做農業生產與輔導配置。
農民意願是本條明定的擬訂依據之一,可在五年通盤檢討期透過反映管道表達。
備妥地段地號,向當地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調閱綜合規劃計畫,再向地政機關查使用分區。
出價前先查綜合規劃定位與使用分區、比對輔導資源,再決定用途與出價,避免買到用途受限地。
掌握所在地區五年通盤檢討時點,透過農民意願反映管道在檢討期提出在地需求最有力。
向當地農業主管機關查詢該地區綜合規劃計畫的完成與檢討時程,本條要求至少每五年一次。
區域計畫法分區是法定用途框架,拘束力更直接;綜合規劃計畫在框架內做配置與導引。
第8條是地方層級的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與適地適作;第9條是中央配合國土計畫的農業用地需求總量規劃。
| 面向 | 區域計畫法分區 | 都市計畫法分區 | 農地綜合規劃計畫 |
|---|---|---|---|
| 上位法源 |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編定 |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 依本條配合前二者擬訂的適地適作規劃 |
| 主要功能 | 劃定土地法定用途 | 劃定都市土地法定用途 | 在用途框架內做農業生產配置與輔導導引 |
| 檢討機制 | 依各該法規定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 | 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農業主管機關為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除植物病蟲害或家畜疾病等執行特定任務時,得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措施;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司法行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農業人員受指定於執行特定任務時,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司法行政部定之。
政府為因應國內外農產品價格波動,穩定農產品產銷,應指定重要農產品設置平準基金;其設置辦法,及管理運用準則,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依據農業用地之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因素、技術條件及農民意願,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畫計畫,建立適地適作模式。 前項完成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地區,應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當地發展情況作必要之修正。 農地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或鐵絲網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可免申請建築執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規劃農地利用之基本原則,蓋以農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農地政策不外利用與管理兩方面,在規劃農地利用管理政策時,首需依據自然及社會經濟條件,並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法令之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結果,建立資訊體系,推動農地利用綜合規劃,建立適地適作模式,同時應定期檢討,以因應新經濟情勢及當地農業發展需要,爰予明定。 三、農地申請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可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主管機關得依據農業用地之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因素、技術條件及農民意願,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建立適地適作模式。 前項完成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地區,應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當地發展情況作必要之修正。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第三項移列增訂為第八條之一,其餘未修正。
農業人員受指定於執行特定任務時,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司法行政部定之。
政府為因應國內外農產品價格波動,穩定農產品產銷,應指定重要農產品設置平準基金;其設置辦法,及管理運用準則,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規劃農地利用之基本原則,蓋以農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農地政策不外利用與管理兩方面,在規劃農地利用管理政策時,首需依據自然及社會經濟條件,並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法令之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結果,建立資訊體系,推動農地利用綜合規劃,建立適地適作模式,同時應定期檢討,以因應新經濟情勢及當地農業發展需要,爰予明定。 三、農地申請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可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將原條文第三項移列增訂為第八條之一,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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