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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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 2.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3.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 4.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5.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 6.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7.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規範派遣轉正:要派單位於派遣公司簽約前面試派遣勞工者,勞工得於 90 日內主張直接訂立勞動契約。
Q · 派遣勞工怎麼跟要派單位主張直接簽約?
要派單位先面試你,90 日內書面主張直接簽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要派單位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者,派遣勞工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主張訂定勞動契約。要派單位應於收到意思表示 10 日內協商,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期間的勞動條件為契約內容。派遣公司及要派單位不得因勞工提出主張而為解僱、降薪等不利處分,違反者該處分無效。
深度解讀
派遣公司把你送進一家企業上班,但面試你的不是派遣公司,是那家企業本人。這在法律上叫「假派遣、真僱用」,而你手上握著一張牌:90天內用書面告訴那家企業「我要跟你直接簽約」,對方必須在10天內跟你坐下來談。不談?拖過期限?法律直接幫你簽:視為你們已經成立勞動契約,條件就是你現在的工作待遇。更狠的是第四項,不管是派遣公司還是那家企業,只要因為你主張這個權利就對你開刀(解僱、降薪、調職),通通無效。你跟派遣公司原本的約?自動終止,而且就算當初簽了最低服務年限或訓練費用返還條款,一毛都不用還。這條是2019年增訂的,專門打擊「人員轉掛」這種行業潛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法令名詞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7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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