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7-1 條
- 1.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 2.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3.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 4.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5.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 6.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7.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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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規範派遣轉正:要派單位於派遣公司簽約前面試派遣勞工者,勞工得於 90 日內主張直接訂立勞動契約。
Q · 派遣勞工怎麼跟要派單位主張直接簽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要派單位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者,派遣勞工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主張訂定勞動契約。要派單位應於收到意思表示 10 日內協商,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期間的勞動條件為契約內容。派遣公司及要派單位不得因勞工提出主張而為解僱、降薪等不利處分,違反者該處分無效。
白話解讀
派遣公司把你送進一家企業上班,但面試你的不是派遣公司,是那家企業本人。這在法律上叫「假派遣、真僱用」,而你手上握著一張牌:90天內用書面告訴那家企業「我要跟你直接簽約」,對方必須在10天內跟你坐下來談。不談?拖過期限?法律直接幫你簽:視為你們已經成立勞動契約,條件就是你現在的工作待遇。更狠的是第四項,不管是派遣公司還是那家企業,只要因為你主張這個權利就對你開刀(解僱、降薪、調職),通通無效。你跟派遣公司原本的約?自動終止,而且就算當初簽了最低服務年限或訓練費用返還條款,一毛都不用還。這條是2019年增訂的,專門打擊「人員轉掛」這種行業潛規則。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為 2019 年 5 月 15 日增訂條文,針對實務上常見的「假派遣、真僱用」問題,禁止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違反者派遣勞工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主張訂立勞動契約。要派單位應於 10 日內協商,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則視為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設有反報復條款保障派遣勞工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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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 17-1 條派遣轉正條件是什麼?▾
要派單位於派遣公司與勞工簽約前面試或指定該勞工,即觸發 90 日內可主張直接簽約權利
Q2派遣轉正 90 天怎麼算?▾
從提供勞務之日起算 90 日,期間內必須以書面送達要派單位
Q3怎麼證明要派單位有面試我?▾
面試通知 email、與要派單位 HR 的對話紀錄、同期派遣同事證詞、辦公室訪客紀錄
Q4派遣公司說我簽了最低服務年限,要賠違約金嗎?▾
依本條第六項,因主張轉正成立契約者,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Q5用 Line 跟要派單位說想直接簽約算數嗎?▾
法律要求「書面」,Line 訊息實務有爭議。最穩做法是寄存證信函
Q6提出主張後被解僱怎麼辦?▾
依本條第四項、第五項,因主張本權利被解僱、降薪、調職之處分均屬無效
Q710 天協商不成怎麼辦?▾
依本條第三項,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Q8做派遣多久才能用這條轉正?▾
本條完全不看年資,只看「要派單位是否於派遣簽約前面試或指定該勞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se_label | claim_basis | key_condition | result |
|---|---|---|---|
| 假派遣(要派單位先面試) | 勞基法 17-1 條 | 要派單位於派遣公司簽約前面試或指定該勞工 | 派遣勞工 90 日內可主張與要派單位直接成立勞動契約 |
| 真派遣(派遣公司面試後分派) | 勞動派遣相關契約 | 派遣公司獨立面試招募,分派至要派單位 | 派遣關係合法成立,本條不適用 |
| 違法承攬(實質上是派遣) | 勞基法 9 條 + 司法院解釋 | 形式承攬實質受僱用人指揮監督 | 可主張與要派單位(受任人)成立直接勞動契約,不適用本條 90 日時效 |
| 勞動派遣超出特殊類型限制 | 其他派遣相關規範 | 派遣勞工從事禁止派遣的特殊行業 | 派遣關係自始無效,回歸勞基法一般規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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