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7-1 條
- 1.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 2.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3.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 4.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5.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 6.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7.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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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規範派遣轉正:要派單位於派遣公司簽約前面試派遣勞工者,勞工得於 90 日內主張直接訂立勞動契約。
Q · 派遣勞工怎麼跟要派單位主張直接簽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要派單位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者,派遣勞工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主張訂定勞動契約。要派單位應於收到意思表示 10 日內協商,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期間的勞動條件為契約內容。派遣公司及要派單位不得因勞工提出主張而為解僱、降薪等不利處分,違反者該處分無效。
白話解讀
派遣公司把你送進一家企業上班,但面試你的不是派遣公司,是那家企業本人。這在法律上叫「假派遣、真僱用」,而你手上握著一張牌:90天內用書面告訴那家企業「我要跟你直接簽約」,對方必須在10天內跟你坐下來談。不談?拖過期限?法律直接幫你簽:視為你們已經成立勞動契約,條件就是你現在的工作待遇。更狠的是第四項,不管是派遣公司還是那家企業,只要因為你主張這個權利就對你開刀(解僱、降薪、調職),通通無效。你跟派遣公司原本的約?自動終止,而且就算當初簽了最低服務年限或訓練費用返還條款,一毛都不用還。這條是2019年增訂的,專門打擊「人員轉掛」這種行業潛規則。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為 2019 年 5 月 15 日增訂條文,針對實務上常見的「假派遣、真僱用」問題,禁止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違反者派遣勞工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主張訂立勞動契約。要派單位應於 10 日內協商,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則視為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設有反報復條款保障派遣勞工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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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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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派遣公司說我簽了最低服務年限,提前走要賠違約金,怎麼辦?▾
如果你是依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的,第六項明確規定:你跟派遣公司的契約視為終止,而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白話說就是一毛都不用賠。這是立法者刻意設計的保護,防止派遣公司用違約金嚇阻你主張權利。內行人提示:保留派遣公司威脅你賠錢的對話紀錄,這本身可能構成第四項的不利處分,反而多一個申訴籌碼。
Q2我是用 Line 跟要派單位的 HR 說「我想直接簽約」,這樣算書面嗎?▾
法律要求以書面提出,Line 訊息是否構成書面在實務上有爭議。電子簽章法原則上承認電子文件的效力,但為了避免對方事後爭執沒收到或不算正式書面,最穩的做法是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同時解決兩個問題:第一確定是書面,第二郵局會幫你證明送達日期,90 天和 10 天的計算都以此為準。內行人提示:就算你已經用 Line 說過了,在期限內再補一封存證信函也來得及,以最後有效的書面送達為準。
Q3要派單位說「我們沒有面試你,是派遣公司篩選的」,怎麼證明?▾
翻出你當初的求職紀錄。如果你是在 104 或 LinkedIn 上被這家公司的 HR 聯繫的,保留那些訊息。如果你去了這家公司的辦公室面試而不是派遣公司的,找同期的人作證。面試時拿到的名片、訪客證紀錄、甚至 Google Maps 的位置歷史都可能是證據。內行人提示:如果這家公司用的是先面試再叫你去派遣公司簽約的標準流程,通常不只你一個人是這樣進來的。找到其他同樣經歷的派遣同事,集體主張的效果遠大於單獨行動。
Q4勞基法 17-1 條派遣轉正是什麼?▾
2019 年增訂條款,賦予派遣勞工在被要派單位先面試或指定的情況下,90 日內主張與要派單位直接成立勞動契約的權利。觸發要件不看年資。
Q5什麼叫「指定特定派遣勞工」?▾
不限於正式面試,包括用人主管在 104 / LinkedIn 自行篩選後通知派遣公司「我要這個人」、或以指名方式要求派遣公司分派該特定人選的所有形式。
Q6什麼叫「要派單位」?▾
實際接受派遣勞工提供勞務的事業單位,即派遣勞工每天去上班的那家公司,而非派遣勞工簽契約的派遣公司。
Q7為什麼這條稱為「假派遣真僱用」條款?▾
用以打擊實務上企業假借派遣形式(彈性、低成本)行直接僱用之實(自己挑人、自己指揮)的灰色操作,將法律效果由行政罰升級為直接擬制成立勞動契約。
Q8派遣轉正怎麼證明被要派單位面試?▾
蒐集面試通知 email、與要派單位 HR 的 Line 對話、辦公室訪客證、同期派遣同事證詞、Google Maps 位置歷史等具體事證。集體主張比單獨行動效果更佳。
Q9派遣轉正的存證信函怎麼寫?▾
明確援引勞基法第 17-1 條第二項、註明提供勞務首日、列舉要派單位面試或指定的事證、要求 10 日內協商訂約。副本副送當地勞動局加強效果。
Q10派遣轉正 90 天怎麼算?▾
從你實際到要派單位提供勞務的第一天起算 90 日。建議在第 80-85 天寄發存證信函(保留證據蒐集緩衝)。郵局送達日期即為意思表示到達日。
Q11被解僱降薪後怎麼救濟?▾
第一立即向地方勞動局申訴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第二依本條第五項主張該處分自始無效(不需另行訴訟撤銷);第三可一併向勞工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Q12派遣 vs 約聘哪個適用本條?▾
本條只適用「派遣」(三方關係:派遣公司、要派單位、派遣勞工)。約聘是雙方關係(雇主直接聘僱),無中間派遣公司,不適用本條但可主張一般勞動契約權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se_label | claim_basis | key_condition | result |
|---|---|---|---|
| 假派遣(要派單位先面試) | 勞基法 17-1 條 | 要派單位於派遣公司簽約前面試或指定該勞工 | 派遣勞工 90 日內可主張與要派單位直接成立勞動契約 |
| 真派遣(派遣公司面試後分派) | 勞動派遣相關契約 | 派遣公司獨立面試招募,分派至要派單位 | 派遣關係合法成立,本條不適用 |
| 違法承攬(實質上是派遣) | 勞基法 9 條 + 司法院解釋 | 形式承攬實質受僱用人指揮監督 | 可主張與要派單位(受任人)成立直接勞動契約,不適用本條 90 日時效 |
| 勞動派遣超出特殊類型限制 | 其他派遣相關規範 | 派遣勞工從事禁止派遣的特殊行業 | 派遣關係自始無效,回歸勞基法一般規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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