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22-1 條
- 1.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 2.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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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22-1 條規定派遣公司欠薪時,經勞工局處罰或限期令給付仍未付,派遣勞工得向要派單位請求 30 日內補充給付。
Q · 派遣公司欠我薪水跑了,能找實際上班的公司要錢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22-1 條第 1 項,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時,你必須先向勞工局申訴,由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限期令給付,期限屆滿派遣公司仍未付,才能向要派單位(你實際上班那間公司)請求補充給付。要派單位應自請求日起 30 日內給付。要派單位付完後可向派遣公司求償或扣抵契約應付費用(第 2 項)。
白話解讀
台灣有超過 60 萬派遣勞工,他們的雇主是人力派遣公司,但每天工作的地方是「要派單位」(實際用人的公司)。問題來了:派遣公司倒了、跑了、或就是不發薪水,你去找實際上班的那間公司,他說「你又不是我的員工」。108 年增訂的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它建立了一套「補充給付」機制:派遣公司欠薪,你先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勞工局處罰派遣公司或限期令其給付,期限到了還沒付?你可以直接找要派單位要錢。要派單位必須在你請求之日起 30 天內付清。付完之後,要派單位可以回頭跟派遣公司求償,或從派遣契約的應付費用裡扣抵。對你來說,重點是:你不再是三角關係裡最弱的那個角。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22-1 條為派遣勞工工資補充給付條款,建立要派單位對派遣公司積欠工資的補充責任:以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令給付為啟動門檻,賦予派遣勞工在派遣事業單位失能時可直接向要派單位請求工資給付的法定權利,並設 30 日履行期限與要派單位內部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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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派遣公司欠薪可以直接找要派單位嗎?▾
不可以,必須先經勞工局申訴並由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令給付屆期未付才能請求。
Q2要派單位幾天內要付派遣勞工的薪水?▾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
Q3派遣公司只付一部分薪水怎麼辦?▾
可向要派單位請求差額部分,但仍須先完成主管機關前置程序。
Q4要派單位付了薪水後會跟誰要回去?▾
依第 2 項向派遣公司求償或從派遣契約應付費用中扣抵,不會跟派遣勞工要回。
Q5勞基法 22-1 條保護範圍包含資遣費嗎?▾
不包含。本條僅保護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不在範圍內。
Q6派遣公司跑路聯絡不上時怎麼啟動勞基法 22-1 條?▾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仍會依第 27 條限期命給付,公告送達也算完成程序。
Q7假承攬真派遣可以適用勞基法 22-1 條嗎?▾
可以,實質認定優於契約形式,受指揮監督即視同派遣關係。
Q8派遣勞工工資請求權時效多久?▾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 5 年(民法第 126 條),但建議盡早申訴以保全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_value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_value |
|---|---|---|---|---|
| 啟動門檻 | 勞基法 22-1(補充給付) | 須先經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令給付屆期未付 | 勞基法 63-1(職災連帶責任) | 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直接連帶 |
| 責任性質 | 勞基法 22-1(補充給付) | 補充責任(次順位) | 勞基法 63-1(職災連帶責任) | 連帶責任(同順位) |
| 保護範圍 | 勞基法 22-1(補充給付) | 僅限工資 | 勞基法 63-1(職災連帶責任) | 職災補償全部 |
| 履行期限 | 勞基法 22-1(補充給付) | 30 日 | 勞基法 63-1(職災連帶責任) | 依職災補償規定 |
| 要派單位事後追償 | 勞基法 22-1(補充給付) | 可向派遣公司求償或契約扣抵 | 勞基法 63-1(職災連帶責任) | 依內部分攤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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