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22-1 條規定派遣公司欠薪時,經勞工局處罰或限期令給付仍未付,派遣勞工得向要派單位請求 30 日內補充給付。
Q · 派遣公司欠我薪水跑了,能找實際上班的公司要錢嗎?
可以,但要先走勞工局申訴前置程序
依勞動基準法第 22-1 條第 1 項,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時,你必須先向勞工局申訴,由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限期令給付,期限屆滿派遣公司仍未付,才能向要派單位(你實際上班那間公司)請求補充給付。要派單位應自請求日起 30 日內給付。要派單位付完後可向派遣公司求償或扣抵契約應付費用(第 2 項)。
台灣有超過 60 萬派遣勞工,他們的雇主是人力派遣公司,但每天工作的地方是「要派單位」(實際用人的公司)。問題來了:派遣公司倒了、跑了、或就是不發薪水,你去找實際上班的那間公司,他說「你又不是我的員工」。108 年增訂的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它建立了一套「補充給付」機制:派遣公司欠薪,你先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勞工局處罰派遣公司或限期令其給付,期限到了還沒付?你可以直接找要派單位要錢。要派單位必須在你請求之日起 30 天內付清。付完之後,要派單位可以回頭跟派遣公司求償,或從派遣契約的應付費用裡扣抵。對你來說,重點是:你不再是三角關係裡最弱的那個角。
勞動基準法第 22-1 條為派遣勞工工資補充給付條款,建立要派單位對派遣公司積欠工資的補充責任:以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令給付為啟動門檻,賦予派遣勞工在派遣事業單位失能時可直接向要派單位請求工資給付的法定權利,並設 30 日履行期限與要派單位內部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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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找。你必須先向勞工局申訴,等主管機關依法處罰或限期令給付(勞基法第 27 條),屆期派遣公司仍未付,你才能向要派單位請求。這個前置程序是法定要件,跳過的話要派單位可以合法拒絕你。實務提示:向勞工局申訴後,通常 2-4 週會有處理結果,利用這段時間把所有出勤紀錄、薪資單、勞動契約整理好。
不會。要派單位依本條給付給你後,他的求償對象是派遣公司,不是你。第 2 項明確規定要派單位可以向派遣公司求償或從派遣契約費用中扣抵。你拿到的薪水就是你的,不存在被追回的問題。實務提示:如果要派單位以此為藉口要你簽什麼代墊同意書或附帶條件才付錢,拒絕簽署。法律規定的補充給付是無條件的。
可以,但只能補積欠的部分。如果派遣公司付了 60%,你可以向要派單位請求剩下 40% 的差額。重點是主管機關的處罰或限期令給付程序必須完成。實務提示:主張差額時,把派遣公司已付的金額和應付的金額列清楚,附上薪資單和銀行紀錄,讓要派單位無法質疑你的計算。
108 年增訂的派遣勞工工資補充給付條款,當派遣公司欠薪且主管機關介入仍未付時,派遣勞工可向要派單位請求 30 日內給付。
派遣公司是法律雇主與勞工有勞動契約;要派單位是實際使用勞務的企業有指揮監督權;派遣勞工夾在中間。本條突破契約相對性讓勞工可直接請求要派單位。
補充責任是次順位責任,與連帶責任不同。要派單位只有在派遣公司失能且經主管機關介入後仍未付時才負責,不能跳過派遣公司直接找要派單位。
只包含工資(薪水、獎金、加班費等勞動對價)。不含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這些走勞基法第 28 條、第 55 條、第 63-1 條另行處理。
三步驟:① 蒐證後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② 等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令給付 → ③ 派遣公司屆期未付,書面請求要派單位 30 日內給付。
存證信函或正式書面、主管機關處罰書或限期令給付函影本、薪資計算明細、勞動契約、出勤紀錄。送達證明務必保留。
30 日履行期屆滿要派單位仍未付,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較低),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可同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要派單位脫產。
勞工局申訴免費,通常 2-4 週有處理結果。後續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請求金額低於 10 萬元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
22-1 是補充責任要走前置程序、僅限工資;63-1 是連帶責任不需前置程序、涵蓋職災補償全部。事件性質決定路徑。
| feature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_value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_value |
|---|---|---|---|---|
| 啟動門檻 | 勞基法 22-1(補充給付) | 須先經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令給付屆期未付 | 勞基法 63-1(職災連帶責任) | 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直接連帶 |
| 責任性質 | 勞基法 22-1(補充給付) | 補充責任(次順位) | 勞基法 63-1(職災連帶責任) | 連帶責任(同順位) |
| 保護範圍 | 勞基法 22-1(補充給付) | 僅限工資 | 勞基法 63-1(職災連帶責任) | 職災補償全部 |
| 履行期限 | 勞基法 22-1(補充給付) | 30 日 | 勞基法 63-1(職災連帶責任) | 依職災補償規定 |
| 要派單位事後追償 | 勞基法 22-1(補充給付) | 可向派遣公司求償或契約扣抵 | 勞基法 63-1(職災連帶責任) | 依內部分攤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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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派遣勞工勞務給付對象為要派單位,勞工未領到勞務對價,由要派單位先行補充承擔,就風險承擔能力及正當性考量,係屬合理。又實務上,如派遣事業單位無法支付薪資,係因源自於要派單位未支付價金,則透過立法方式由要派單位負補充責任,更具合理性。 三、派遣勞工係受僱於派遣事業單位,因此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及勞動契約負有按期給付工資之義務,若派遣勞工遭雇主積欠工資,其現行即得訴請行政機關依法處罰或限期令其給付。 四、為加強保障派遣勞工之工資安全,並加重要派單位角色及責任,除雇主法定給付責任之外,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派遣勞工向主管機關提出救濟後,仍請求未果時,要派單位始負補充給付之責任及義務。 五、派遣勞工向要派單位請求給付遭受積欠之工資,因涉及後續行政機關對於要派單位給付義務之行政監督及處罰,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要派單位之給付期限。 六、為避免派遣事業單位未來將工資給付責任轉嫁由要派單位負擔,並平衡要派單位之損失,爰於第二項明定要派單位對派遣事業單位具有求償權,且得自應付而未給之價金主張扣抵。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派遣勞工勞務給付對象為要派單位,勞工未領到勞務對價,由要派單位先行補充承擔,就風險承擔能力及正當性考量,係屬合理。又實務上,如派遣事業單位無法支付薪資,係因源自於要派單位未支付價金,則透過立法方式由要派單位負補充責任,更具合理性。 三、派遣勞工係受僱於派遣事業單位,因此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及勞動契約負有按期給付工資之義務,若派遣勞工遭雇主積欠工資,其現行即得訴請行政機關依法處罰或限期令其給付。 四、為加強保障派遣勞工之工資安全,並加重要派單位角色及責任,除雇主法定給付責任之外,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派遣勞工向主管機關提出救濟後,仍請求未果時,要派單位始負補充給付之責任及義務。 五、派遣勞工向要派單位請求給付遭受積欠之工資,因涉及後續行政機關對於要派單位給付義務之行政監督及處罰,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要派單位之給付期限。 六、為避免派遣事業單位未來將工資給付責任轉嫁由要派單位負擔,並平衡要派單位之損失,爰於第二項明定要派單位對派遣事業單位具有求償權,且得自應付而未給之價金主張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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