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3 條(主管機關命令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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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3 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後,以命令調整公用事業正常與延長工時。
Q · 公用事業員工的工時為什麼跟一般勞基法不一樣?
依勞動基準法第 33 條,地方主管機關因公眾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後,以命令調整公用事業(如大眾運輸、自來水、電力、急診醫療)的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但必須在「必要之限度」內,且製造業與礦業不適用。命令發布前未經工會會商者,程序有瑕疵。
白話解讀
有些行業的存在本身就是為了讓公眾生活不中斷。公車司機、加油站員工、醫院急診、自來水廠值班人員。這些人的工時沒辦法完全按照標準規定走,因為他們一停下來,社會某個環節就斷了。這條給了地方主管機關一個特殊權力:在必要的限度內,用命令調整這些行業的正常工時和加班工時。但注意三個限制詞:「必要」「限度內」「會商」。不是地方政府說了算,必須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工會坐下來商量。而且排除了製造業和礦業,這兩個行業的工時調整有另外的規範。這條是政府介入勞資關係的一個窄門:只有在公眾生活便利這個大前提下,才打得開。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33 條為公用事業工時行政調整授權條款,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在公眾生活便利或特殊原因下,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工會,以命令調整勞基法第 30 條正常工時及第 32 條延長工時,但限於必要之限度內,且排除製造業及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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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第 33 條是什麼?▾
公用事業工時行政調整授權條款,地方主管機關得命令調整工時
Q2哪些行業適用勞基法 33 條?▾
勞基法第 3 條所列事業,但排除製造業與礦業
Q3勞基法 33 條命令調整工時須經誰同意?▾
地方主管機關須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
Q4勞基法 33 條跟勞基法 30 條之 1 變形工時差在哪?▾
33 條是政府命令,30 條之 1 是企業勞資會議同意
Q5勞基法 33 條命令的「必要之限度」誰來認定?▾
原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但法院可審查必要性
Q6公用事業工會被排除會商怎麼辦?▾
可提行政爭訟,主張程序瑕疵要求撤銷命令
Q7勞基法 33 條的命令去哪裡查?▾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各地方勞動局網站
Q8公車司機加班費按勞基法 33 條算嗎?▾
正常工時依命令調整,加班費仍依勞基法 24 條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bor_33 | labor_30_1 | labor_32 |
|---|---|---|---|
| 法律依據 | 勞基法 33 條(主管機關命令) | 勞基法 30 條之 1(變形工時) | 勞基法 32 條(延長工時) |
| 啟動主體 | 地方主管機關 | 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 適用行業 | 勞基法 3 條所列事業(排除製造業與礦業)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幾乎所有勞基法適用行業 |
| 調整範圍 | 正常工時 + 延長工時 | 工時分配(總時數不變) | 延長工時上限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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