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83 條(勞資會議之舉辦及其辦法)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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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經濟部訂定,每三個月至少開一次,是變形工時、加班、例假調整的法定同意機制。
Q · 我的公司從沒開過勞資會議,這樣合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 條,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都「應」舉辦勞資會議,每三個月至少一次,不分公司規模。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的公司本身就是違法狀態;若該公司同時實施變形工時(第 30 條)、加班(第 32 條)、挪移例假(第 36 條)等需勞資會議同意的安排,那些安排在法律上同樣站不住腳。
白話解讀
台灣絕大多數的勞工,從來不知道自己的公司依法「必須」開勞資會議。第 83 條只有兩句話,但它撐起的制度比你想的重要得多。勞基法裡一大堆跟你切身相關的事,像是變形工時(第 30 條)、加班安排(第 32 條)、挪移例假(第 36 條),條文裡都寫著「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換句話說,如果你的公司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它做的這些安排在法律上全都站不住腳。但現實是,多數公司根本沒有這個會議,或者有也只是做做樣子。這條是勞工在勞基法裡最大的一張牌,但幾乎沒有人知道自己手上有。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為勞資會議制度的法源條文,規定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組成、運作辦法由勞動部會同經濟部訂定。此條建立了勞基法工時彈性條款(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例假調整、女性夜間工作)的「同意機制」基礎,是個別勞動條件協商之外的集體參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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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規定什麼?▾
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經濟部訂定後報行政院核定。
Q2公司沒開勞資會議違法嗎?▾
違法。勞基法 83 條規定「應」舉辦,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Q3勞資會議跟工會差在哪?▾
工會是勞工自發組織,勞資會議是法律強制每家事業單位都要開的會議,由勞資雙方各推代表組成。
Q4沒勞資會議的公司可以實施變形工時嗎?▾
不可以。變形工時依勞基法 30 條需經勞資會議同意,沒勞資會議就無法源依據。
Q5勞資會議代表怎麼選?▾
勞方代表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雇主指定的勞方代表決議效力有瑕疵。
Q6勞資會議多久開一次?▾
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
Q7怎麼檢舉公司沒開勞資會議?▾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檢舉,主管機關會發函要求限期改善。
Q8勞資會議決議有強制力嗎?▾
對工時彈性條款(變形工時/加班/例假)有強制效力,作為合法實施的前提;其他事項屬建議性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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