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經濟部訂定,每三個月至少開一次,是變形工時、加班、例假調整的法定同意機制。
Q · 我的公司從沒開過勞資會議,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勞基法 83 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
依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 條,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都「應」舉辦勞資會議,每三個月至少一次,不分公司規模。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的公司本身就是違法狀態;若該公司同時實施變形工時(第 30 條)、加班(第 32 條)、挪移例假(第 36 條)等需勞資會議同意的安排,那些安排在法律上同樣站不住腳。
台灣絕大多數的勞工,從來不知道自己的公司依法「必須」開勞資會議。第 83 條只有兩句話,但它撐起的制度比你想的重要得多。勞基法裡一大堆跟你切身相關的事,像是變形工時(第 30 條)、加班安排(第 32 條)、挪移例假(第 36 條),條文裡都寫著「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換句話說,如果你的公司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它做的這些安排在法律上全都站不住腳。但現實是,多數公司根本沒有這個會議,或者有也只是做做樣子。這條是勞工在勞基法裡最大的一張牌,但幾乎沒有人知道自己手上有。
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為勞資會議制度的法源條文,規定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組成、運作辦法由勞動部會同經濟部訂定。此條建立了勞基法工時彈性條款(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例假調整、女性夜間工作)的「同意機制」基礎,是個別勞動條件協商之外的集體參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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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公司要求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或向當地勞動局檢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每三個月至少開一次。勞動局會發函要求公司限期改善。內行人提示:檢舉之後,如果你的公司同時有在實施變形工時或延長工時,勞檢可能會連帶檢查這些安排是否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沒有的話,公司不只要補開會議,還可能要補發大量加班費。
工會是勞工自願組成的團體,需要一定人數發起,有團體協約的締結權。勞資會議是法律強制每家公司都要開的會議,由勞資雙方各推代表,處理勞動條件的溝通協調。最關鍵的差別:很多勞基法條文寫「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所以沒有工會的公司,勞資會議就是唯一合法的同意機制。內行人提示: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是選舉產生的,如果你的公司說「由主管指定勞方代表」,這個會議的決議效力有瑕疵。
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經濟部訂定後報行政院核定。是勞基法工時彈性條款的法定同意機制法源。
由勞資雙方各推派代表組成、定期協商勞動條件與工時彈性安排的法定會議。事業單位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勞基法用語,指適用勞基法之雇主組織。不分公司型態(公司、行號、機構)、不分規模大小,都是事業單位。
工會是勞工自發組成(工會法),有團體協約締結權;勞資會議是強制設置(勞基法 83),由勞資各推代表,無締結權但有工時彈性同意權。
先書面要求公司依法舉辦;無回應則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檢舉,主管機關會發函限期改善。
勞方代表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產生(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5-7 條),雇主不得指定。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
三大要件:勞方代表合法選舉產生、會議紀錄完整保存、議題經實質討論。任一瑕疵則決議效力有問題。
工時爭議時先問「公司有沒有勞資會議同意?」,沒有的話變形工時/加班/例假調整全部缺乏法源,談判位置瞬間翻轉。
有工會者「工會」優先;無工會者「勞資會議」是唯一合法同意管道。多數中小企業無工會,所以勞資會議才是關鍵。
原則上不能。勞基法 32 條要求延長工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二者皆無時公司的加班安排缺乏法源依據。
| 比較面向 |
|---|
| 勞資會議 vs 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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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溝通意見,為之解決在工作中所發生之困難問題,以提高生產效率。
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溝通意見,為之解決在工作中所發生之困難問題,以提高生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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