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