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直轄市及縣(市)
主管機關
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
性別工作平等
。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
福利措施
,得給予經費補助。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8-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