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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組織型及專案型查驗人員,至少應具備下列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經歷之一,始得增列該查驗項目: 一、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之工作經驗至少六個月。但申請組織型查驗項目屬使用電力之生產及服務者,得以查驗工作經驗二年以上為之。 二、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二件查驗案件。 三、完成與申請項目相關訓練課程至少十六小時及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一件查驗案件。
  2. 產品碳足跡查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經歷之一,始得增列該查驗項目: 一、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查驗實績。 二、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二件查驗案件。 三、完成與申請項目相關訓練課程至少十六小時及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一件查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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