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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三 章 查驗機構許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查驗機構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查驗機構執行查驗業務之查驗類別如下: 一、組織型:其查驗項目如附表一。 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查驗類別及其查驗項目。

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財團法人、公營事業或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 二、依申請許可之查驗類別置足額查驗人員: (一)組織型查驗類別下置至少三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 (二)專案型查驗類別下置至少二名專職主導查驗員。 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核發之溫室氣體認證證書。

  1. 前條第二款查驗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內外經教育部承認之大專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從事環境保護或管理、能源技術或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品質管理、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二年經驗;或從事查驗經驗二年以上。 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構)辦理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七款合格證明文件。 四、完成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技術或查驗項目第五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上。第五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
  2. 前項查驗人員應具備下列查驗實績: 一、組織型查驗員:應完成二件且至少十日組織型現場查驗觀察任務。 二、組織型主導查驗員:應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組織型現場查驗及一件組織型全程查驗案件。 三、專案型查驗員:應完成三件且至少十二日現場查驗觀察任務。 四、專案型主導查驗員:具備組織型主導查驗員之查驗實績或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專案型全程查驗案件。

查驗人員至少應具備下列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經歷之一,始得增列該查驗項目: 一、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之工作經驗至少六個月。 二、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二件查驗案件。 三、完成與申請項目相關訓練課程至少十六小時及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一件查驗案。

  1. 查驗機構變更許可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依中央主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上傳第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2. 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因配合政府因應國際減量要求、國內淨零轉型或與事業減量協議等政策需求,新增個案查驗項目,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以認證機構受理該查驗項目認證申請之證明文件替代第十四條第二款文件。

查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下列資料至指定第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人員清冊: 一、增列查驗人員、查驗員變更為主導查驗員、主導查驗員變更為查驗員及查驗人員增列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檢具第十四條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資料為之。 二、減列查驗人員或查驗人員減列部分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為之。 三、其他變更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查驗機構之查驗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員額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補足之;未於期限內補足員額者,查驗機構應停止查驗業務。

  1. 查驗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每次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年。
  2. 查驗機構申請許可證展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至四個月內上傳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受理各項申請,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2. 查驗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因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未作成展延准駁決定者,查驗機構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至作成展延准駁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執行查驗作業。
  3. 查驗機構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或申請展延未通過而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再次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展延准駁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停止執行查驗業務。
  4. 查驗機構未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執行查驗業務,應重新提出申請。

查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廢止部分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 一、依第十四條規定所提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認證機構減列或終止認證。 三、自行停業或停止查驗項目。 四、歇業或解散。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