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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驗機構增列許可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第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查驗機構減列許可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 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因配合政府因應國際減量要求、國內淨零轉型或與事減量協議等政策需求,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增列查驗項目,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以認證機構受理該查驗項目認證申請之證明文件替代第十四條第二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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