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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驗機構變更許可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依中央主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上傳第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2. 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因配合政府因應國際減量要求、國內淨零轉型或與事業減量協議等政策需求,新增個案查驗項目,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以認證機構受理該查驗項目認證申請之證明文件替代第十四條第二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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