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機構之查驗人員及其許可查驗項目,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由查驗機構登錄下列事項,納入人員清冊: 一、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簽名。 二、主導查驗員及查驗員之查驗類別及查驗項目。 三、查驗機構任用方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根據準備好的法規及引用文件,以以下方式逐條釋義: 根據「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查驗機構需進行登錄如下事項: 1. 查驗人員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簽名。 2. 主導查驗員及查驗員的查驗類別及查驗項目。 3. 查驗機構的任用方式。 4.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範例: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發布的指引文件,查驗機構需記錄及登錄其查驗人員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簽名,以及主導查驗員及查驗員的查驗類別及項目。這些資訊將納入查驗機構的人員清冊,用於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許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